不定時工作制是否需要經過勞動部門同意
一、不定時工作制是否要經過勞動部門同意
1、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而一般情形下,多數單位實行的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勞動部門同意嗎
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國家規定單位一般需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但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該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有加班費嗎
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沒有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3]《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4]《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5]《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1]《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2]《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4]《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5]《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四、不定時工作制算臨時工嗎
不定時工作制不一定就算是臨時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
引用法規
[1]《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四條
五、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嗎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工作時間不確定,無法實行加班加點制度,其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根據勞動者的勞動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