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后想要審查批捕的,審查批糾環節律師工作如何
一、侵占后想要審查批捕的,審查批捕環節律師工作怎樣
律師在審查批捕過程中的工作主要是為自己的當事人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審查批捕階段律師辯護意見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并提出建議取證,防止證據因時間原因而丟失,無罪時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等。審判階段,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意見,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刑事案件有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所謂審查逮捕,就是檢察院對偵查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嫌疑人進行審查,從而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存在于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什么檢察院審查的,其實就是審查公安機關搜集的案件證據,比如檢察官 會審閱案卷材料和證據,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提出批準或者或者不批捕的意見。
刑事拘留結束后的繼續羈押措施多數情況下,逮捕一般發生在拘留之后。即在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拘留嫌疑人之后,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最長要在30天內決定是否繼續羈押嫌疑人,如果覺得有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的,公安機關必須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果認為沒有必要羈押,就會釋放當事人。審查逮捕:
7天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后,會在7天內審查案件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所以,這里的30天7天,總共就是37天。也就是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最長會在37天內被逮捕或者釋放。
二、逮捕嫌疑人后偵查階段一般提審幾次,法律有哪些規定
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在偵查階段對嫌疑人的提審次數是不受限制的,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對嫌疑人進行提審,提審的次數是由辦案部門自行決定的,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嫌疑人以后一般應該在兩個月之內完成偵查工作,有特殊情況的偵查期限可以向后延長。
三、律師會見筆錄審查起訴階段的程序是什么?
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與犯罪嫌疑人的談話尋找到為其辯護的理由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起訴的對象是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審查起訴部門需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應否對案件提起公訴并作出相應的決定。四、律師在審查批捕過程中的工作主要是什么?
律師在審查批捕過程中的工作主要是為自己的當事人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然后再根據自己收集到的證據,結合該交通肇事的實際案情,書寫一份能夠影響最終審判的辯護詞。若是被批捕后滿足條件,律師也可以為當事人辦理取保的手續。
五、審查批捕階段的律師業務
審查批捕階段,關系到正式對當事人刑事拘留,關系到偵查階段證據等相關材料的完成,更是關系到起訴書的正式形成,在此階段,我們必須緊抓時機,在起訴書形成之前,提供相關證據線索,對法律適用發表意見等,盡量在這一階段爭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條件符合時,可以申請法院不批準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質量標準》,要認識到明確可以不批捕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所在社區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不予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8.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二)在審查批捕階段可以對案件事實提出書面意見。由于偵查機關案件較多,司法資源有限,對具體案件資源投入不足,導致有些案件事實未完全查清,即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所以,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溝通中,充分了解案件經過,有無自首、立功、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形,對相關的證據可以在此階段提交,對于不能提交的證據,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以便給予犯罪嫌疑人應有的量刑。
(三)由于部分偵查人員法律概念的缺失,刑訊逼供以及變相刑訊逼供的情況依然存在。正是由于這種情況的存在,才給予律師能夠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可能性。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指出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辭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也指出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但是,也必須看到,非法證據排除僅指向言辭證據,對于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證等,并未予以排除。
(四)在審查批捕階段,律師的關鍵工作之一是就案件的法律適用、案件事實、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提出書面意見,并結合檢察機關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在起訴書正式形成前,做對委托熱最有利的影響,以期檢查機關在起訴書形成的過程中,對于委托人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或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律師在審查批捕階段可以給予當事人非常大的法律幫助,審查批捕階段,公安司法機關主要的司法行為是對當事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和搜集整理相關證據,此時律師可以在司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尋找犯罪事實認定的最小量刑結果,可以起到良好的緩沖作用,甚至可以影響最后的審判結果。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