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是否可以將工程發包給個人?
一、發包人可以將工程發包給個人嗎
不能。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且根據住建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個人不符合企業資質的主體條件,無法申領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所需的資質。
二、建筑工程是否可以發包給個人
不可以。個人是不能承攬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業務的。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分包給個人是違法行為。《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對違法工程轉包、分包等行為及相應處罰進行了明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將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三、發包人可以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嗎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四、發包人是否可以將工程發包給個人
一般是是不能發包給個人的,因為個人沒有承包的資質。對于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發包方與承包方都是特定的主體,特別對于承包方而言,承包方一般包括勘探人、設計人以及施工人,發包方只能將工程交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有從事建筑行業資質的,如果沒有相關資質和超越資質的,都會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五、建筑工程可以發包給個人嗎
不可以,個人是不能承攬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業務的。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