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后,股東借公司名義向別人借錢需不需要還款?
一、股東以公司名義向別人借錢,公司破產之后還需要還錢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股東有沒有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如果其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濫用者主觀上為故意,且具有通過濫用行為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惡意;濫用行為與公司債權人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十三條
二、股東可以借錢給公司嗎,怎么規定的
1、股東可以借錢給公司。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三、股東個人欠債要拿公司的錢還
(一)正常情況下的答案。
一般來講,對于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肯定是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于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后,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二)特殊情況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1、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會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2、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后,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說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3、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注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80條
四、股東能借錢給公司嗎
您好,關于“股東能借錢給公司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
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五、公司破產股東要給錢嗎
1、公司破產,股東不用給錢。
2、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條
六、股東向公司借錢是抽逃出資嗎
股東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則為合法的公司和股東的借貸關系。若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宜結合股東的主管方面加以綜合權衡。若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之時,就準備在公司成立之后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實施了將注冊資本借回的行為,或者股東以借款或委托投資等名義,將注冊資本抽回,并長期在公司往來帳上掛賬而不將抽逃的資金返還公司,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