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平和縣的產假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漳州市平和縣產假規定是怎樣的
產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國家規定產假98天,符合地方規定的可延長為158天至180天。
法律規定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一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二、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產假的法律規定多少天
產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國家規定產假98天,符合地方規定的可延長為158天至180天。
法律規定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一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三、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產假法律法規怎么規定的
產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國家規定產假98天,符合地方規定的可延長為158天至180天。
法律規定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一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四、漳州市云霄縣產假的法律規定多少天
產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國家規定產假98天,符合地方規定的可延長為158天至180天。
法律規定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一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五、滄州市肅寧縣產假法律法規怎么規定的
1、正常產假98天(符合規定可延長60天),最高158天。
2、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無論一孩、二孩還是政策內多孩都享受延長產假60天,并給予配偶15天陪產假;
3、延長婚假、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延長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引用法規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1]《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八條
六、漳州市翔安區產假的法律規定多少天
產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國家規定產假98天,符合地方規定的可延長為158天至180天。
法律規定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引用法規
[1]《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一條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