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協議法院管轄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離婚可以協議法院管轄嗎,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離婚不可以協議法院管轄,離婚涉及到人身權利,所以不適用協議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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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二、離婚是否可以協議管轄法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涉及婚姻關系解除的糾紛不適用協議管轄,但是離婚后發生財產糾紛, 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四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四條
三、離婚糾紛能協議管轄嗎規定是什么
離婚糾紛不能協議管轄。法律規定,只有合同糾紛或者因財產權益產生的糾紛才可以協議管轄,而離婚糾紛涉及到了人身關系,所以不適用協議管轄。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你好問一下離婚登記地法院可以管轄嗎
(一)“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包括離婚案件在內的普通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二)“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離開住所地的情形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被告一方或者雙方戶口被注銷及戶口遷移的情形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情形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離婚訴訟可以約定管轄嗎
不可以。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而離婚訴訟屬于人身權益糾紛,因此不可以約定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六、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的法院怎么管轄的
1、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