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審理
一、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理
1、行政許可,也稱為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
2、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防止和制止可能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進行行政調查檢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采取的國家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征收,是行政機關為保證國家機關進行正常職能活動或者為保證提供公共服務,無償和強制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征收錢物的活動,征收主要是稅和費。
4、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大家應該知道包括了四種,即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收以及行政裁決。允許行政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是屬于抽象行政行為的話就不行了。
二、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哪些情況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那么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哪些情況中止審理?
三、行政許可審批中止情形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四、公民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什么不合法一并審查
公民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