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中職工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一、經濟法職工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經濟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國家意志性、特殊的規范性和應有的強制性。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于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干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又包括指導性規范和誘導性規范等。
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范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于經濟領域,并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并服務于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任何經濟法律規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于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范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系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并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借以達到促進與支持某種經濟關系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并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范不同。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征。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法律依據《公司法》。
二、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實發工資嗎?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以實發工資還是應發工資計算?我來答 巨蟹小灰灰two來自企業管理類芝麻團 推薦于2021-
08-25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以應發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企業職工經濟補償補償金怎么交個人所得稅
補償金需要繳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參考資料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四、勞動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范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與實際的工資不一樣怎么辦”的解答如下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實行這樣的做法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然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五、經濟補償金包含獎金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經濟補償金是應包含獎金的,但是最終是否納入還要看個體實際情況,主要看獎金是否在十二個月內。如果獎金發放不在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那么這部分獎金不能計入經濟補償金,反之,如果在十二個月內,則必須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