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鑒定機構包括哪些?
一、工傷傷殘鑒定機構都有哪些
1、傷殘等級的鑒定機構有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如果單位要申請工傷認定的,應向前者提出申請;而單位逾期不申請時,勞動者一方可向后者提出申請。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1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二、工傷傷殘鑒定機構有哪些
(一)縣(縣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鑒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
3、對于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鑒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鑒定。
(二)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鑒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鑒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職責范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鑒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四)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范圍
2、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于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三、工傷傷殘鑒定機構有些什么
1、工傷勞動鑒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鑒定小組”。
2、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四、在我國工傷鑒定在哪里鑒定工傷鑒定機構有哪些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下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組成。
3、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5、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五、你好請問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的時間有哪些時候
1、器官損傷。器官損傷是工傷造成某人體器官肢體的直接損傷或者缺失,如手被機器絞斷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嚴重衰竭、肢體嚴重損傷、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術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損傷中。雖然器官的損傷缺失較為直觀和具體,評定分級也有嚴格清晰的限定,在損傷發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補時就可以決定傷殘等級。
2、功能障礙。《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在總則部分規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
3、職業病損傷。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傷致殘不一樣,職業病對人體的損害主要是內科傷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時間有變化,很難有準確的醫療終止期。《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本標準所列各類血液病,內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變化,對已進行過評殘,經繼續治療后殘情發生變化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