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次性終結賠償書
一、交通事故一次性終結賠償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可見請求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是當事人的一種自愿行為,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而且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再加蓋公章。并且調解協議中有明確的權利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調解協議具有可撤銷情形或者無效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因此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在交警隊主持調解下達成的一次性處理終結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4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二、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協議書是否有效
交通事故一次性賠償協議。相關資訊如下一、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應當注意的問題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2、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3、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4、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中常遇到哪些陷阱?
1、如果支付給對方賠償金,應當詳細列明該賠償金包括的項目,比如醫療費、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絕不何只寫支付對方賠償金多少錢,以防日后對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訴訟。
2.通事故賠償協議必須約定,賠償方支付了賠償金后,對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繼續要求賠償。否則,你有權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3、作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受害方必須牢記讓對方在協議書中,標明賠償的具體金額、支付形式、支付日期以及拖延支付的法律后果。三、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性質從民法理論來看,隨著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即產生一種侵權之債,雙方當事人形成某種賠償法律關系。就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被侵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而侵害人則負有支付賠償款的義務。但這種賠償責任是不確定的,當事人往往在過錯大小、責任歸屬和賠償金額等方面存在爭議。從法律性質上看,當事人形成的這種賠償法律關系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完全處于自然人私權領域范疇,當事人可以平等、自愿協商,來處置自己的權利義務,以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之協議,可視為雙方處置自己權利義務,以解決賠償爭端的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因事故產生的侵權之債,即轉化為合同之債。對賠償協議性質的認定可以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這一司法解釋,該規定指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按照這種精神,不履行、違反調解協議就是違約,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協議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延伸閱讀交通事故發生后的責任認定遇到交通事故怎么辦,處理步驟是怎么樣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三、交通事故賠償多久出判決書,交通事故賠償
1、送達之后十五日。是自然日,即包括周末。不過,若上訴期的最后一日是周六或周日,則下周一仍可上訴。
2、交通事故協議的效力 雙方平等協商、意思表達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其他規定的,該協議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此后受害者出現因此次車禍導致的,當前并未查出的病患、后遺癥,可就該部分繼續要求你賠償。并不是現在協議以后互不追究,就可以免除的。交通事故協議有效,但并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而且交警隊也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只能通過法院訴訟后,拿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判決文書后,才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協議書》由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印制,交通參與者可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各交通支、大隊的事故辦案單位車管所和交通安全教育學校領取。
四、交通事故受傷一次性賠償協議書
離婚有兩種方式,其中有一種是訴訟離婚,說到這種離婚方式肯定是需要夫妻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就需要繳納一定的離婚訴訟費。那么離婚后房產分割 訴訟費要多少?費用一、法院案件受理費從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法院收取離婚案件的受理費為,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費用二、律師案件代理費《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主要考慮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為此,各地的律師收費不一。對于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律師基本收費,一般在5000元左右。此外,考慮到具體的案件情況,會根據財產標的的大小加收1%-
5%的費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律師承辦的婚姻、繼承案件,不允許風險代理。費用三、財產保全費離婚案件中,為防止一方轉移財產,導致判決生效后不便執行,律師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也需要交納相應的費用。法院收取財產保全費的標準是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
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費用四、財產評估費雙方需要分割的財產究竟價值幾何,這也是離婚雙方有最多爭議的一個問題。對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并且雙方又無法通過競價來對財產進行評估的,法院會要求原告申請評估。評估機構的選擇,并不是由當事人在市場上隨意挑選,須在法院事先認定的評估機構中選擇。費用五、法院執行申請費在人民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后,并不代表您的離婚花費支出已經到了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調解結果故意不予執行,這時就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就要收執行申請費。按照規定,這個申請費是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時不用預交。但若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則由法院決定誰來“埋單”。知識總結以上就是離婚案件訴訟費如何計算的全文,離婚訴訟費用主要由敗訴一方承擔。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的規定,訴訟收費的原則規定是原告預交,判決作出后由敗訴者承擔。離婚案件,一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離婚訴訟過程中涉及到的離婚訴訟費并不僅僅只有一兩種,具體包括了財產保全費、財產評估費、法院執行申請費、案件受理費等等。在不同的離婚案件中,根據涉案金額的不同,需要當事人繳納的訴訟費不同。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
五、交通事故能要求二次賠償嗎二次交通事故刑事責任
二次交通事故刑事責任是指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系到相關的賠償,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