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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政府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法律咨詢網2023-06-27 15:58:17征地拆遷1521
購買政府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一、購買政府的土地使用權需要什么程序

1、工業和商業用途,只能通過土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只需留意自己想買的地塊的土地出讓公告,在土地出讓公告時間內到規定的土地交易中心(有的地方叫交易所等)領取出讓文件,了解情況,如果想要,直接交納保證金,按規定的方式提供相關資料(在出讓文件中有規定,各種方式出讓所需文件不一樣,如招標出讓的同掛牌的大部分不一樣),在規定時間內按到指定場所進行交易,如果競得,與交易所簽訂成交確認書和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后,辦理土地登記就算取得土地使用權了。特別的是,如果要先同政府簽訂的合同,是沒有多大作用的,最終要以在交易中取得土地使用權為準。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程序特別嚴格。

2、如果仍用于農業,則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取得,這相對容易得多,只要和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就可以了,當然,如果是“轉讓”方式,則要經過村委會(發包方)同意。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過戶需要注意什么?

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事宜,第一在轉讓合同簽訂之前,一定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第二是轉讓方需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沒有辦法保證的情況。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怎么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注意什么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怎么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
(一)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后,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三)拍賣出讓國有加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
(四)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注意什么?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四)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哪些?

?近幾年,隨著我國的經濟日益增長,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變更和出讓的,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哪些?必須要先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然后帶上原土地使用者的身份證、和有效的證明文件等等,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征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范圍內的全部權力。農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出讓,出讓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也不能出讓。具體什么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咨詢專業人士。

六、土地使用權獲取流程是怎么規定的,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土地使用權獲取流程的規定的如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溫馨提示】并不是每種情況都是客觀一致的,一個同類型的答案能夠解決我們遇到的85%法律風險。但真正的解決方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復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獲得針對性解答!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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