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一、雙方都外地打工,在外地能辦離婚手續需要什么材料
在外地辦理離婚的,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二、在外地辦的離婚手續在當地可以辦嗎?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離婚程序】那當地結婚可以在外地辦離婚手續嗎,你可以參考以下幾點一、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五、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三、在外地辦理離婚手續需要什么
1、如果夫妻兩個人是協議離婚的,則需要夫妻兩人到達其中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方的婚姻登記處進行離婚手續的辦理。
2、如果夫妻兩人不能達到協議離婚的,就要選擇起訴離婚,起訴離婚要到被告戶籍所在的地方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四、離婚需要什么證件,去民政局辦理需要帶什么手續嗎
您好,針對您的離婚需要什么證件,去民政局辦理需要帶什么手續嗎問題解答如下 你好,你咨詢的去民政局離婚需要帶什么證件和資料有以下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辦理程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
五、戶口在異地,但是在當地辦的結婚證,去哪里辦理離婚手續
1、夫妻戶口在異地,協議離婚不能辦理,協議離婚需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訴訟離婚需要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審理,能確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2、法律依據《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