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不知道遺囑是否與遺產有關
一、受遺贈人不知道遺囑是否有關系
1、沒有關系,受遺贈人的繼承時間是從自己知道遺贈開始后的兩個時間內,一般在遺贈人去世之后,并不會馬上開始遺贈繼承,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繼承人死亡之后,作為受遺贈人應該從自己知道遺贈之后的兩個月時間內,作出明確的表示,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放棄受遺贈。要是到期沒有表示的話,一般視為放棄受遺贈。
2、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在遺囑人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二、如何知道有沒有遺囑,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知道有沒有遺囑的方式主要是前往公證機構查詢,前提是遺囑經過了公證。如果遺囑沒有經過公證,其查詢方式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發現遺囑的,但是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死者的遺產。如果既沒有遺囑,也沒有遺贈撫養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死者的遺產。
1、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2、法定繼承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三、受遺贈人可以是遺囑執行人嗎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綜上所述,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