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擔保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什么是抵押權人和假扣押?
一、無擔保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什么是抵押權人、假扣押
一、無擔保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一)無擔保債權人是指擁有的債權是債務人沒有對其債務設定任何保證的普通債權的債權人,是一種相對于公法上債權的私法上的權利。
(二)無擔保債權人是和有擔保債權人相對而言的。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如下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二、什么是抵押權人、假扣押
(一)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抵押權的積極權能,是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其消極權能實質就是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受到侵害時,賦予抵押權人各項“自衛”的權利,以恢復對抵押權的完滿狀態。
(二)債權人的訴訟請求為金錢給付時,為防止法院判決后,債務人不履行給義務,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申請假扣押的債權人如未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起訴,債務人可申請撤銷扣押,申請假扣押的債權人應提供擔保,如因申請假扣押不當給債務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應賠償損失,如債務人提供相應金額的擔保,法院可撤銷假扣押。
二、抵押人破產的可以行使抵押權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抵押人破產的可以行使抵押權。抵押擔保是物的擔保,債權人尤其是金融機構大多傾向于采用抵押方式設置擔保。但抵押擔保也并非萬無一失,尤其是債務企業瀕臨破產時,更應謹慎抵押擔保的風險,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抵押債權人應積極行使自己的抵押權,否則就會因為疏于行使權利而喪失優先受償的抵押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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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三、抵押人破產的可以行使抵押權嗎,規定是什么
抵押人破產的,抵押權人是可以行使抵押權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四、抵押權人是擔保物權人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抵押權人是擔保物權人。抵押權人是就是擔保物權人。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留置的統稱,質押、抵押是擔保物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法律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五、抵押權人是什么意思什么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的情況有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等等。《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40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引用法規
[1]《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