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完成工作定額,單位開除員工是否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一、員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額,單位開除員工是否要給經濟補償
1、員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額,屬于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開除員工,但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二、員工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可以辭退嗎
員工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若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三、員工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是否可以辭退
員工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若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四、公司員工在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曠工多長時間可以開除
這個要看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并且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要合法,即合法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曠工三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天就可以。所謂有制度合法化要符合三個條件1、合法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2、民主制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即必須經過工人大會或者工人代表大會通過
3、合法公示向所有員工公布。
五、試用期員工工作不合格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須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則必須是用人單位在對其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前提是規(guī)章制度合理合法;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六、開除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1、單位提供本單位人事處及工會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人事處提供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事實以及證據;
3、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的交接。
5、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xù)后,財務處應當結算并給付勞動者薪資;
6、勞動合同解除在薪資結算完畢后,勞動合同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
8、出具離職證明;
9、進行相關的備案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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