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結婚條件包括什么要滿足什么條件才結婚
一、法定結婚條件包括什么,要滿足什么條件才能結婚
要進行結婚,必須符合以下法定結婚條件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是指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如何結婚完成由男女雙方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這里要正確區分父母親友的建議與干涉,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并不是不要聽取父母親友善良的建議,當然做父母的以“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不提供財力支持等為手段強行干預是不應該的,也是無效的。
2、結婚年齡符合法定結婚年齡。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國家的標準是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結婚即為晚婚。國家對晚婚晚育僅僅是鼓勵。提倡晚婚并不是說當事人不到25周歲(女23周歲)就不能結婚;當事人只要達到法定婚齡并符合法定的其他結婚條件,就有權結婚,任何單位和個人加以干涉都是非法的。但要注意,有些地方和單位為了追求晚婚晚育面,與當事人簽訂了晚婚晚育合同,這種合同是合法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違反了都要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單位依此在合法的范圍內給當事人以處分或處罰,是不違法的。
3、 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直系血親即父母與子女。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無血緣聯系的異父異母兄弟姊妹),伯、叔與侄女,姑與侄、舅與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4、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禁止結婚。
二、法律規定辦理復婚有什么條件,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法律規定辦理復婚的條件
1、曾有夫妻關系并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2、離婚后未再婚;
3、自愿恢復夫妻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四十三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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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四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四十三條
三、結婚的實質條件和形式要件有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結婚的實質條件男女雙方結婚時要達到法定婚齡,無配偶且雙方不會是禁止結婚的近親,男女也是自愿登記結婚。形式要件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任意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民政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審查,審查通過后進行婚姻登記,發給結婚證。
四、法律規定男女結婚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是
1.具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生效實施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作為禁止結婚的法定事由了。另外,婚前檢查都是靠自愿,法律也沒有強制規定領結婚證必須婚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