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療糾紛處理途徑
一、我國規定醫療糾紛有哪些處理途徑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3、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二、國家規定醫療糾紛有哪些處理途徑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3、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三、個人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采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采取扣發貨物或 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合同糾紛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 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后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物力,這就是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四、國家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有哪些處理途徑
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目前有三種解決的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1、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一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
2、行政調解。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3、司法訴訟。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于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