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要求及法律規定
一、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要求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規定
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實際上不同性質的合伙企業在對于合伙人相關的要求方面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普通合伙企業就是有普通的合伙人組成的,而且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所產生的債務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沒有合伙協議的法律上怎樣認定雙方的關系,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無合伙協議只要是通過工商行政部門對雙方合伙情況進行了核準登記的,也具備合伙條件的就可以認定雙方的關系;也可以通過第三方來進行確定,只要與合伙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見證過雙方合伙協商過程,就可以認定雙方的關系。
三、個人合伙的法律適用
個人合伙不適用合伙企業法。
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業具有企業資格。合伙企業與個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其次,合伙企業需要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伙企業解散時要像法人一樣進行清算。在法律適用上合伙企業主要是使用《合伙企業法》用《民法總則》作為補充。
而個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間有合伙和議并進行實物或勞務等出資即可。且主要是規定于《民法總則》之中。
法律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