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共同債務離婚后需共同償還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夫妻婚內共同債務離婚后需要共同償還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對于婚內產生的共同債務,離婚后當然需要共同償還,屬于共同債務的,不能因為離婚就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對于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二、離婚前的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不一定。婚前的債務在以下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離婚前的債務如果屬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三、離婚共同債務認定司法解釋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規定
離婚共同債務認定司法解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用于家庭支出的債務都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我們國家相關司法解釋當中明確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果象棋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夠支持的。
四、離婚共同債務認定司法解釋是什么?
一、離婚離婚共同債務債務認定司法解釋是什么?離婚共同債務認定司法解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用于家庭支出的債務都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個人債務向債務人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第三十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可以全部讓一方承擔么如果夫妻協商可以由一人承擔責任的,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承擔,如果無法協商成功,夫妻共同債務就由雙方共同承擔。如果是雙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擔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其中,明確了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外有欠債,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事由也沒有進行追認的話,這樣的債務即使產生與婚內,也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但是在婚內,一方雖然以個人名義欠債,但欠債的原因是因為家庭日常生活開銷,并且欠債的數額在合理范圍內的,就算另一方沒有同意或者沒有進行追認,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因為感情不和想要離婚的情況之下,那么必然是需要間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來確定一下,一般情況之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需要嚴格的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的,如果是屬于在夫妻關系期間所產生的一些債務的話,基本上都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離婚共同債務認定司法解釋是什么?
一、保證人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要解答保證人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個問題,就需要了解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因此當如果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債務人不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負擔保責任代為清償,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擔保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法院對擔保人財產的的執行影響到擔保人的基本家庭生活,則不會執行擔保人相關財產,而對另外的財產可以采取執行措施。這就是對“夫妻共同債務包哪些,保證人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的解答,關于保證人就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保證的問題,在實際生活中需要留意的是保證人因保證行為產生的債務能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看。因為如果保證人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而該保證人的個人財產很少甚至根本沒有,那么債權人的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所以在審查保證人資格的時候不能漏掉這點差別。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這種情況最為常見的就是婚前買房,如今社會上買房一般都是婚前進行,有以個人財產買的,有以雙方財產買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種,只要在婚后轉為了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為買房所欠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本條所指主要是家庭的日常開支。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不管是夫或妻哪一方的老人,只要負有贍養義務,為此所欠的債務都為夫妻共同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包括參加各種培訓班、學習班等產生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綜上,如果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債務人不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負擔保責任代為清償,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擔保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希望以上能夠幫助到您。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三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三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三十五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三十六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三十七條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三十八條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五、婚后債務,婚后債務婚前共同承擔嗎
通俗來講,夫妻之間婚前欠款,婚后應當償還,不因形成夫妻關系而直接混同。夫妻雙方在婚前產生的債權債關系,并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系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在這中間還包括了各自的債務,由于債務是在這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婚后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婚前欠的債屬于個人,不屬于雙方共同債務。婚后債務,而且必須用于共同生活,才屬于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所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人配偶應在接受財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贈與或婚內約定等接受財物或受益的債務人配偶在清償債務后,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六、婚前債務婚后共同承擔,婚后債務是否共同承擔?
通俗來講,夫妻之間婚前欠款,婚后應當償還,不因形成夫妻關系而直接混同。夫妻雙方在婚前產生的債權債關系,并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系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在這中間還包括了各自的債務,由于債務是在這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婚后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婚前欠的債屬于個人,不屬于雙方共同債務。婚后債務,而且必須用于共同生活,才屬于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所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人配偶應在接受財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贈與或婚內約定等接受財物或受益的債務人配偶在清償債務后,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