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但未確權債權能否轉讓?
一、債權可以轉讓,但是未確權的債權可以轉讓嗎
一般來說債權可以轉讓,需要以下生效條件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二、合同債權債務的能一起轉讓嗎,如何一起轉讓
一、合同債權債務的一并轉讓
此須經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如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方乙經賣方甲書面同意后將自己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買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權利――取得房屋所有權,又承擔合同義務――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包括義務的轉讓,因此應取得合同另一方對轉讓的同意。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后,原合同消滅,新合同成立。同時,權利義務的轉讓分別適用合同債權轉讓與合同債務轉讓的合同法有關規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辯權,從權利從義務的轉讓等。
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移,單是合同權利轉讓或合同義務的轉移是較少的,因此,按合同法的規定,均應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但有一點不能忽略的是,轉讓方轉讓權利義務,不光要考慮到對方的同意,與受讓方之間也應有明確的約定。
法律上,雙方當事人間的約定是不能約束第三人的,除非第三人明確同意。因此,第三人(或受讓方)應加入到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中來,或轉讓方與受讓方應有單獨的協議,再去征求轉讓方原合同相對人的同意,只有這樣,法律手續才是完整的,無懈可擊的。
三、債權能多次轉讓嗎
1、債權可以多次轉讓,債權人轉讓其債權的,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無效,債權轉讓的,其從權利也一并轉讓,且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對讓與人的抗辯。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四、債權轉讓可以限制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轉讓債權具有限制。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被轉讓;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被轉讓;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被轉讓。如果當事人轉讓上述債權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
五、未到期債權可以轉讓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未到期債權可以轉讓的,根據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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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六、轉讓股權可以不轉讓債務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只要履行了出資責任的,轉讓股權后是不涉及到公司債權債務的。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條
[2]《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