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嗎?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后補簽應支付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嗎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簽后也應當依法支付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二、未簽勞動合同,但公司有交社保,還能主張雙倍工資嗎
1、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被迫辭職的,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勞動者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雙倍工資已經超過了仲裁的失效。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三、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但未續簽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有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及續簽勞動合同的兩種情況,不管是首次簽訂合同還是續訂合同均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不能因在某個階段曾訂立過勞動合同而免除后續的簽訂義務,因此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因此只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均應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四、未簽合同解除勞動關系需要雙倍工資和賠償金嗎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未簽訂雙倍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上述兩種責任是針對不同的違法事實,重復適用并不沖突,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應包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五、我國規定未簽合同解除勞動關系需要雙倍工資和賠償金嗎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未簽訂雙倍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上述兩種責任是針對不同的違法事實,重復適用并不沖突,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應包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