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解除程序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合同的程序怎么寫,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合同的程序怎么寫,勞動合同”的解答如下企業員工的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如下,1、勞動者身份的審查HR人員首先要對勞動者提供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進行審查核對,然后讓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明確“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勞動者學歷、資格及工作經歷的審查用人單位應讓勞動者提供學歷、資格的原件及復印件,并讓其簽字確認提供的原始證件是真實的。同時對勞動者提供的工作經歷也應讓其進行書面確認,明確“若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審查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是否還存有勞動關系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認一個勞動關系。如果錄用了與其他用人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對原錄用單位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這種賠償要承擔較大的責任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二、勞動合同只有公司蓋章,沒有我簽字,這份合同有法律效力么
勞動合同未經用人單位簽字或者蓋章無效。合同需要的是當事人雙方的簽字或蓋章。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法人,最好還是有法人章好一些。
單位只蓋章不簽字的,只要這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執行的是職務行為,也就是他是代表單位簽的字,而不是以他自己名義為自己的事情訂立的合同,那么這個合同就是對單位生效的。
如果公司持有的合同也沒有簽字蓋章的,屬于未簽合同的情形,雖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合同二倍工資,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在勞動者已經簽字的合同上簽字蓋章,導致勞動者舉證不能。
因此,建議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三、勞動合同怎么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必須要簽?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續。(一)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二)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以上便是勞動合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四、在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日期怎么寫
1.按上一份勞動合同結束日期的次日來填寫續簽合同的起始日期,結束日期的話看你們單位的需求,愿意簽多久就寫多久。續簽的話是沒有試用期的,同一單位同一勞動者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五、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怎么寫
由于《勞動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向保護勞動者一方傾斜的,對用人單位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從保護用人單位勞動權益來說,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從而使用人單位對一些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又無法繼續使用的職工束手無策,從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甚至支付高額費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本期案例討論如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這個問題,對用人單位非常及時和必要。想詳細知道關于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