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判定標準有哪些?
一、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有沒有規定?
對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判斷標準是,犯罪嫌疑人在客觀方面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并且已經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滿足這些條件就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二、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條件?
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條件有一下幾條1.構成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航空人員”。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人員、飛行通信員和乘務員;地面人員包括航空指揮人員、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和航空電臺通信員等。如造成了人員重傷或者航空器嚴重損壞以及承運的貨物毀壞等重大損失的情形。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必須是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這五種特定的交通工具。因為,這些交通工具承擔著大量的客運、貨運任務,對它們進行破壞會造成旅客的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公共安全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其中航空器既包括飛機,也包括其他飛行工具。判斷某種破壞行為是否已達到“現實可能性和威脅”的程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如在鐵軌上放置障礙物等。
三、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義是怎樣的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四、怎么樣才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會危及飛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航空器運行期間,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對機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和航空器飛行安全會造成極大的危險,稍有不慎,就會發生機毀人亡的慘劇,這是任何一個稍有航空常識的人都能認識到的。因此,構成本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暴力行為可能危及飛行安全,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行了,而至于其暴力行為事實上是否造成機毀人亡的嚴重后果則不要求有認識。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對危及飛行安全的結果在主觀上大多是出于間接故意。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飛行中,為小事而互相謾罵,直到發展到在機艙內大打出手,引起機艙內乘客恐慌。 甲、乙出于相互侵害的目的,實施暴力行為,直接追求的是對方傷亡結果的發生,而對危及飛行安全則是持放任態度。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 為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為了勒索錢財等。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犯罪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以上是我為您整理的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相關,望采納哦、
五、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定義是怎樣的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