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探視權歸誰所有?法律有何規定?
一、離婚后,子女的探視權應當歸誰所有,法律有哪些規定
離婚后,子女的探視權歸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二、協議離婚不配合探視權應該怎么辦,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協議離婚不配合探視權的解決辦法對于8周歲以上子女拒絕探視的,不宜強行探視,應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對于8周歲以下的,則要看其是否是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挑撥或教唆使其拒絕探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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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三、已離婚是怎么更改探視權的
1、已離婚更改探視權應當由雙方進行約定,探視的時間以及方式都可以由雙方約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對方探視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也可以恢復探望。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