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期限是多久?法律上有具體規定
一、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的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管轄權異議需要在舉證期間內提出,就是提交起訴狀后的15天,法院收到異議申請后,會在半個月內作出裁決,符合條件的,要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不符合條件的,會駁回訴訟請求。
二、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是什么時候呢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
結合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答辯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易操作,當事人可以在答辯狀中一并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其放棄了管轄異議,則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但是,當事人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而在超過該期限后提出管轄異議,并未應訴答辯的,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進行審查并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三、請教一下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是什么時候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內提出。
四、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是多久
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條
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