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密協議,未定保密費需承擔違約金嗎?
一、沒有約定保密費,違反保密協議還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通常上,盡管協議沒有約定保密費,在現今法律也對保密費沒明確規定下,但可以基于誠信公平等原則,當事人履行義務后應當獲得報酬。但如果企業有規定不支付保密費的,那也不違法。可是公司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將公司獨有的專利技術共享出去了,那就應當按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但因為公司規定了保密費但又沒支付保密費,此時,違反保密義務的員工可以要求少支付或不支付違約金。不過,需要注意地是,實際中,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公司員工承擔違約金。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企業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跟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要在服務期內違約的,就需要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企業提供的培訓費用,員工在服務期中途違約的,企業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企業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但是,一旦員工違反保密規定的,就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鑒定保密協議的,一般會有保密期限,保密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約定,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補充約定的,按有關規定確定。
二、簽訂保密協議時沒有給保密費,協議是否有效
1、簽訂保密協議沒有給保密費,協議是有效的。
2、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未支付的可以要求解除。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三、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是否需要注明補償條款
1、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
2013〕4號)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并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四、簽訂保密協議沒有給保密費,協議是否有效,法律有哪些規定
簽訂保密協議沒有給保密費,協議有效。不支付保密費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但是如果單位對勞動者提出了競業限制要求的,則如果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五、和公司簽了保密協議,但是簽保密協議沒有保密費怎么辦
負有保密義務的個人,是不能拒簽保險協議的。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并向簽訂的勞動者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沒有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