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怎樣的?
一、夫妻婚后共同財產.的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二、婚前婚后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婚后財產屬于夫妻
這種情況的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三、婚后購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婚后買房,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根據出資情況和房產登記狀態來具體判斷1、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后買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