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索賠如何起訴和適用法律
一、怎樣才能起訴人身損害賠償,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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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二、人身損害賠償時效怎么算,法律依據是什么
人身損害賠償的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法院同意延長的,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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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三、人身損害如何賠償,法律依據是什么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民法典》規定,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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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四、建筑物造成人身損害賠償,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筑物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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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身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1、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
2、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6、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9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9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