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后還能繼承遺產嗎
一、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還可以繼承遺產嗎
視情況而定。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等情形的,喪失繼承權。但是,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等情形,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因此,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如果事后獲得被繼承人原諒,可以繼承遺產;沒有悔改表現,或被繼承人不原諒的,就不可以繼承遺產。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二、子女放棄繼承遺產后沒有公證是否有效
有效。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證采取自愿原則,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方式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
三、子女放棄繼承遺產后沒有公證有效嗎
子女放棄繼承遺產沒有公證有效。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證是采取自愿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四、子女放棄繼承遺產后沒有公證具有法律效力嗎
1、子女放棄繼承遺產后,沒有公證有效。公證并不是放棄遺產繼承的生效要件。放棄遺產繼承的,只需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即可。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