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服務一方損害的責任?
一、誰承擔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
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二、承攬人造成第三人損失哪一方責任?
專業分析
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方損害誰來負責,需要根據定作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判斷。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若定作人無過錯的,則由承攬人負責賠償損失,如果定作人有過錯,比如中途變更工作,定作人強令指揮等導致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定作人需要承擔全部或者按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三、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要承擔責任嗎
1、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四、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需擔責嗎?
專業分析
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如果救助人自己受到損害,且找不到侵權人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被救助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