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為權利人的物權作了哪些規定
一、民法典為保障權利人的物權作了哪些規定
1、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2、因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3、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4、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5、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7、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民法典質權人具體享有哪些權利,有哪些相關規定
質權人享有的權利為當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債務的時候,對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收取質押財產孳息的權利等,在質押期間,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三、民法典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權利有哪些?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四、關于在我國合同解除權的使用的規定有哪些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的一般合同解除條件大致有四大類型:1、是協議解除的條件;
2、是約定解除的條件,即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
3、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是違約行為,即對方延遲履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