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打傷,學校是否要擔責?
一、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打傷,學校是否要擔責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有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打傷,學校是否擔責
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打傷,學校是否擔責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造成孩子人身損害的同學父母應負責賠償,但是學校也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孩子正在上體育課,學校老師應當在現場指導學生們進行器械使用。而您孩子的老師離開了操場,疏于對學生管理,因此學校也要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三、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打傷學校是否要擔責
學校有過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學校與打人者一起承擔責任。如果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需要承擔責任,由打人的同學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