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夫債”不必妻還?
一、什么情況下“夫債”不用“妻還”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只屬于其個人的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二、夫妻共債,老公主債,貸款為老公一人所用,妻子用還嗎
1、首先需要看妻子有沒有在貸款合同上簽字,其次要看所得款項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2、如果妻子既沒有簽字,該款項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被法律認定為是老公個人債務的可能性比較大。認定為個人債務之后,由其個人償還,與配偶無關。
三、丈夫欠債,妻子需要還錢嗎
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錢的用途1、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2、如果借錢用于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3、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4、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四、夫妻不當得利之債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另一方需不需要還債
不用償還。界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償還。
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不當得利之債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