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補償金支付標準是什么?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的規定
一、競業禁止補償金支付標準是什么?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的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競業限制的時間是多久,如何確定競業禁止補償金
一、競業限制的時間是多久對勞動者從事某類行業的限制時間不能太長,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要求為不得超過三年。
限制時間具體可分三種情況
1、不超過三年。目前國內基本達成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共識。
2、在高新技術領域不超過一年。當前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與技術更新節奏加快,高新技術領域一年就會產生技術與產品的升級換代,因此,競業禁止限制期限不宜過長。
3、在特殊情況下,競業禁止可以不受時間限制。條件是勞動者接觸到用人單位核心商業秘密,如果該秘密泄露會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并且,用人單位應給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優厚的待遇,保障勞動者能夠過上寬裕的生活。
二、如何確定競業禁止補償金
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有些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解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對于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參考上一年度年收入。
三、競業禁止合同包括哪些條款,競業禁止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一、競業禁止合同包括哪些條款公司一般會與掌握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公司管理人員容易混淆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的關系,實際上競業禁止僅僅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之一,通過競業禁止可以減少勞動者離職后到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而泄露、使用原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機會。
競業禁止是指法律規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間或義務人基于其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禁止協議的規定,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其原服務的用人單位相競爭的工作或經營活動。簡單的來講就是公司禁止特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后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用人單位相競爭的業務。但是用人單位負有向該特定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競業禁止合同中應載明的條款
1、在職期間不得到競爭企業兼職或任職
2、離職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區域內不得開展與原單位競爭的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公司
3、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原單位競爭
4、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員給予經濟補償的數量和方式
5、離職前不得搶奪原單位客戶
6、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的違約責任。
二、競業禁止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勞動關系終止后,對于那些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是否需要進行補償,爭議比較大,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判例也并不一致,法國直接規定雇主應予補償的標準,即2年以下給付最后年報酬的1\3或2\
3,超過2年的給付全額。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要給予補償,但具體標準未明確。
對于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
3。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
2。
引用法規
[1]《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