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色的动漫_国产91免费在线观看_白浆免费视频国产精品视频_扒开双腿抽打花蒂惩罚室

當前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正文內容

最高檢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解釋規定的重要

法律咨詢網2023-06-26 22:30:13刑事辯護1048
最高檢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解釋規定的重要

一、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解釋規定重要都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二、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解釋重要規定都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三、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規定重要都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四、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解釋重要規定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五、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解釋有哪些主要規定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六、最高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解釋規定有哪些主要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tvmgroup.com.cn/news/article/1787.html

分享給朋友:

“最高檢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解釋規定的重要” 的相關文章

缺錢騙取銀行貸款,銀行如何懲罰?

缺錢騙取銀行貸款,銀行如何懲罰?

一、因為缺錢騙取了銀行的貸款,騙取貸款罪犯罪怎么懲罰 1.犯了騙取貸款罪的,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走私核材料罪的判刑標準是什么?

走私核材料罪的判刑標準是什么?

一、走私核材料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走私核材料罪的判刑標準為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制。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

逃稅罪的立案標準以及如何處罰

逃稅罪的立案標準以及如何處罰

一、逃稅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如何處罰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等。2、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

檢察院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的法定刑罰是什么

檢察院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的法定刑罰是什么

一、檢察院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法定刑罰是多少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的懲罰有哪些?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的懲罰有哪些?

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會有以下懲罰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什么是綁架罪?

什么是綁架罪?

一、哪些行為會構成綁架罪? 構成綁架罪的行為包括1、使用暴力手段綁架他人,即對被害人的身體直接實施暴力,違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為。2、使用脅迫手段綁架他人,即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強制,使之不敢反抗,違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為。3、欺騙方法,即以虛構事實,制造假象的方法將受害人騙至某一地點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