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嗎
一、涉外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嗎
根據法律規定,涉外離婚案件的訴訟期限,不受六個月的審限限制,所以對于涉外婚姻案件的處理期限,就不能像普通國內案件那樣說簡單程序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六個月內結案了。法院處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長短,都是由當事人自己的具體情況決定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嗎
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三、只有間接證據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嗎,間接證據定案的原則
只有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間接證據定案的原則
(一)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
(二)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
(三)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構成鎖鏈;
(四)間接證據之間以及它們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 沒有矛盾;
(五)間接證據所形成的證明體系足以排除其他可 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