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見證人情況下,打欠條是否受法律保護
一、沒有見證人情況下,打的欠條受法律保護嗎
一般情況下,合同只需要雙方簽訂而不需要第三人見證或公證,但律師見證或公證機關公證的話,可以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避免或減少合同糾紛。只不過也要看合同、性質及法律規定,如果是不違法的合同,有雙方的簽字,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只不過如果合同涉及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那就是無效的。
二、微信欠條受法律保護嗎
如果微信上的借條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想要證明借款關系的存在,還需要提交其他證據加以輔助。
而微信上的借條是屬于電子數據,也是證據種類之一,但同時,要用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民事法律關系的存在,必須具備相關條件,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同時,欲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應盡量輔以其他證據加以輔助,比如銀行的轉賬回單或者取款憑證、支付寶或者微信轉賬的憑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電子數據是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三、微信欠條是否受法律保護
微信打的欠條,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欠條規范、齊全一樣受法律保護。微信上的借條是屬于電子數據,也是證據種類之一,但同時,要用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民事法律關系的存在,必須具備相關條件,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同時,欲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應盡量輔以其他證據加以輔助,比如銀行的轉賬回單或者取款憑證、支付寶或者微信轉賬的憑證等。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個身份證號碼;
借條作為表明雙方借貸關系的法律文件,署名應當準確、規范、嚴謹,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簽署。作為出借人對借款人的署名應當高度重視,一般穩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攜帶身份證,按照身份證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證號碼。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借款金額是他日債務人償還多少的重要依據,為了防止有些人故意修改產生糾紛最好用漢字大寫數字表示更為妥當。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還款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為期滿之日起3年。出借人應當在還款期至后3年內及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以防止因為訴訟時效已滿而喪失勝訴權。
4、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等約定;
個人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些人礙于情面,對借款是否計算利息含糊其辭,為今后糾紛埋下了隱患。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在金錢往來上親朋好友之間更應當明明白白,這樣反而更有利于長久保持情誼。因此,借貸時應當明確借款有償無償,有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是月息還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還是提前分段支付。這些情況都要在借條上約定清楚明確,才能避免以后發生紛爭。
5、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有擔保人的同樣要書寫。
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盡量拉長一點,不能短于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現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
款。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四、欠條的復印件受法律保護嗎
欠條復印件在作為證據使用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經過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對方當事人不表示異議,即被采信;另一種情況就是因無法與原件核實或者遭到對方當事人的異議即被否定。借條復印件只是不能單獨作為有效證據采信,并非指復印件絲毫不具備證明力。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是真實性存在瑕疵的間接證據,而間接證據并非不具備證明力。也就是說,如果復印件之外,還有其他的間接證據也能夠佐證其待證事實,而這些證據均真實有效,且對方不能提出強有力的反證,那么,復印件就能夠具有強勢證明力。傳來證據由于經過了中間環節的傳播,在其形成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差錯和失實。因此,就其證明力而言,準確性和真實性比原始證據要差。但是,傳來證據也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傳來證據形成在案件事實的最初階段,其證明力就要比經過流轉的原件更具有證明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 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 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 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