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稅款的行政復議如何進行?
一、加納稅款的行政復議是怎么樣的
1.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2.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并于l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3.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復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復議。
4.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二、稅收行政復議的條件是什么?
依據我國的行政復議法,稅收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是一是若不設定前置條件,納稅人可以就任意一筆稅款申請行政復議,勢必增加復議成本,降低稅收征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國家稅款及時入庫。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勢必導致執法成本增加,財政支出加大,從而間接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三是站在納稅人角度看,確實需要行政復議的,納稅人可以積極采取措施完成該前置條件,并不會影響納稅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稅務行政復議繳納稅款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根據《征管法》、《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僅限于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四、稅收行政復議的特點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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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稅收滯納金行政復議是怎么規定的
1、按相關規定,對稅務機關加收的滯納金必須先行復議再提起行政訴訟。
2、相關規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引用法規
[1]《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對本規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