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員工繳社保,違法嗎?
一、公司不給員工繳社保,違法嗎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法律規定要在員工入職后三十天之內購買,超過就違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2]《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3]《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二、公司不給員工交社保屬于違法嗎
1、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購買社保的,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員工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解決,與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由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社保,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
三、社保不給員工交違法嗎
第一,收取員工押金屬于毫無爭議的違法行為。第二,員工入職后即使是試用期也應該參加社保。第三,公司必須在新員工入職后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并且不給員工交社保違法嗎一般員工可以自入職一個月后每個月多要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時間超過一年的,你可以索要11個月。之后即使還沒有簽訂合同,法律不再支持雙倍工資。第一,第二企業不給員工交社保違法嗎一般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反映,如果當地開通了12333的話,你可以撥打12333直接投訴或者舉報。投訴是不匿名的,舉報可以匿名。第三個問題你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也是去當地勞動部門。祝你工作順利。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四、公司未給員工買社保違法嗎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法律規定要在員工入職后三十天之內購買,超過就違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2]《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3]《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五、公司未為員工購買社保違法嗎
1、違法。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反映情況。
2、例外情況屬于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不需要繳納社保,如周末到某公司當幫工。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六、公司社保讓員工出一半違法嗎規定是什么
我國的社保是由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這五個保險組成,稱為五險,其中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繳納,職工需要承擔部分費用,但僅僅是一小部分。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其員工承擔一半的社保費用,這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