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股權收購的規定,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關于股權收購的規定都有哪些
股權人收購的法律程序有一、收購意向的確定(簽署收購意向書)。收購股權涉及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及財務問題,整個收購過程可能需要歷經較長的一段時間,包括雙方前期的接觸及基本意向的達成。
二、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在收購基本意向達成后,雙方必須為收購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購方如果為公司,需要就股權收購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如果收購的權限由公司董事會行使,那么應由董事會形式收購決議,決議是公司作為收購方開展收購行為的基礎文件。如果收購方為個人,由個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要順利完成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東必須就上述事項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明確同意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要收購對象的基本情況。
五、簽訂收購協議。在前述工作的基礎上,雙方就收購問題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收購協議,收購協議的擬訂與簽署是收購工作中最為核心的環節。
六、后續變更手續辦理。股權收購不同于一般的買賣,必然涉及股東變更、法人變更、修改公司章程等問題,對于上述變更及辦理登記手續,目標公司及其股東必須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二、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債權債務的規定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
1、《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2]《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四、股份公司收購股份有哪些規定,有何規定
股份公司一般不能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存在減少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等情形的除外。《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142條
五、上市公司收購股權的方式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上市公司收購股權的方式有
1協議收購。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2要約收購。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30%時的收購。
《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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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證券法》 第六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二條
六、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一般具有如下相關規定
1、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表示同意轉讓的方式包括明確表示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