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后保險公司還會上訴嗎?
一、二審后保險公司還會上訴嗎
首先單從程序上回答二審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是進行申訴,申訴指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類似申請再審,或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二、取保候審后還會起訴嗎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檢察院出具不起訴決定書才是真的不起訴。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重要而經常運用的一項訴訟權利,不起訴決定書對保障人民檢察院正確發揮不起訴權利起著重要作用。不起訴決定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程序效果,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的表明終止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因此,不起訴決定書理應對所決定不起訴人的訴訟地位和行為性質予以界定。不起訴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偵查機關(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罪證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時作出不起訴決定所制作的法律文書。以上是對取保候審到期后還會被起訴嗎問題的相關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到你。三、檢察院起訴了,還會取保候審嗎?
檢察院不予逮捕后辦理了取保候審還會被傳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四、檢察院不批捕開了釋放證明取保候審還會被公訴嗎
如果查明案件事實還是會把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五、公司起訴后還能起訴勞動仲裁嗎
針對勞動仲裁后還能起訴嗎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不能直接起訴。 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序。 所以,盡管勞動仲裁時效已過,也需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待仲裁委員會作出超過仲裁時效駁回申請的決定后才能夠訴訟。 勞動仲裁流程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注意事項 申請勞動仲裁時,如何確定申訴請求大有大學問并不是所有的爭議都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的,也不是所有的仲裁請求都要能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并不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目前北京的勞動仲裁機構也是不受理的。那么,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針對某些仲裁機構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比如檔案返還)的事項,如果在申請仲裁時沒有請求的話,即使到了法院,法院也不會對該請求審理的。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在仲裁時堅持申訴,在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訴訟。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不支持你的申訴請求,但無權剝奪你的請求權。
六、保險公司一審不服上訴
你好,一審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狀的格式如下民事上訴狀 --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一審被告) :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工業路228號;負責人:楊秀國,任公司總經理。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李國朝,男, 1970年 5月 17日生;漢族,住鄧州市劉集鎮齊集村李 樓 4號。上訴人不服鄧州市法院2011、鄧發民初字第 744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鄧州市法院2011、鄧發民初字第 744號民事判決,改判 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上訴理由:一、 一審法院歪曲主車和掛車為兩個車輛的基本事實, 為錯誤判決做鋪墊。 主車和掛車為兩 個車輛,不僅為車輛制造、車輛管理機構所認定,而且也為被上訴人本人所明知。一審法院 無視該基本事實,以兩個車連為一體使用即作為一個車輛對待,顯然缺乏對車輛數量上如何 認定的基本常識,當然更不可能做出正確的判決。二、上訴人并未承保被上訴人掛車風險,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缺乏基本前提。上訴人僅僅承保了被上訴人主車風險,并未承保被上訴人掛車任何風險。此為一審法院已經 查明的基本事實。本案被上訴人相關損失均因掛車著火而形成,與主車無關。即便上訴人承 保了被上訴人主車的相關風險,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的大額損失賠償均缺乏基本的事實 根據。三、被上訴人根本未投車上貨物險,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貨物損失更是于法無據。 一審判決支持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中大部分為車上貨物的損失賠償。而被上訴人并未在上訴 人處投保車上貨物險。這是一個基本事實。而一審判決竟然以車輛損失險支持被上訴人車上 貨物險。這當然是于法無據的。如果不是一審法院歪曲事實故意制造錯誤判決的話,那一定 是一審法院相關人對保險法和保險實踐的無知!四、一審程序上也存在不小問題。本案車輛登記在南陽駿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通公司)名下,本案判決結果 與該公司直接相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應當通知駿通公司參加本案訴訟,而一審 法院并未通知其參加訴訟。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缺乏基本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程序上也存在明 顯問題,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申。 此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具狀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