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情形有哪些
一、職工有怎樣的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二、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次數
一、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是采取銀行開具儲蓄戶,然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過審核將支取款項劃入該賬戶中,職工再從賬戶中將該款項支取。
(一)職工本人提供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并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目的不同,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到職工所在的單位領取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加蓋單位預留印鑒。
(二)職工持上述證件、申請書以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到職工公積金繳存開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進行辦理。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經審核確認職工的提取申請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到單位或職工的提取申請和有關證明文件后,應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提取條件的證明文件、申請人的身份等進行審核,查驗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是否屬實,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等。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文件不全,應當允許申請人補齊;申請條件具備、情況正確、身份屬實的,作出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到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具備申請條件的,作出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在通知中應當告知申請人不準提取的原因,使申請人做到心中有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決定的工作,并把決定通知申請人。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經審核確認職工的提取申請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以后,要求職工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號。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完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以后,將職工申請支取款項直接劃入該賬戶中。
(七)職工到銀行支取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次數
(一)采取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
(二)采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每年
3、4月辦理支取。
三、職工有什么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職工滿足什么情形的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五、職工有什么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帳戶余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帳戶余額1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2 在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
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4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5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
6 一次性提前結清購房貸款本息,并且尚未超過三個月的;
7 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沖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