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清算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如何處理個人所得稅
一、合伙企業怎樣清算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清算個人所得
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1、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清算所得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清算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清算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稅目仍然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在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伙企業清算所得應當扣除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這是因為在計算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時,不論當期實現的利潤是否進行分配,均包括企業已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所以,在計算清算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剔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
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計算先按股份比率計算出每個人分配的利潤;然后扣除個稅允許稅前扣除額42000;最后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累進個稅稅率表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三、企業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問題的回答,具體如下收入總額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
14%、
2.
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引用法規
[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4條
四、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問題的回答,具體如下收入總額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
14%、
2.
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