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保存一份解除勞動合同書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書員工要保存一份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保存,一份交勞動者保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章。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鮮章,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二、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地47條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三、勞動合同簽好后勞動者可以保存一份嗎
勞動合同簽好后勞動者是可以保存一份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