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前30天通知可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一、單位提前30天通知可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單位要么提前30天通知,要么不提前但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么
試用期內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可。
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是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勞動者即可。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嗎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一律要提前30天通知。只有在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負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的義務,否則,應當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四、勞動合同終止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嗎
勞動合同終止一般單位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勞動合同屆滿前,勞動者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對于是否續簽達成一致意見;若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四條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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