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監護人和第一監護人是誰?
一、孩子的監護人是誰,第一監護人又是誰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未成年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是誰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孩子未成年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成年孩子監護人是誰
1、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需要監護人。
2、但是如果成年人有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由其配偶,父母,已成年子女,親屬依次承擔監護責任,精神病人如果找不到監護人,其所在地村委會應當承擔其監護義務。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