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后能停辦嗎?
一、法人變更后可以停辦嗎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法人可以變更。法律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18條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19條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引用法規
[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17條
[2]《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18條
[3]《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19條
二、新法人是否承擔法人變更后的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簡單來說就是,其在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因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公司。也就是說,法人代表在職權范圍內,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是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故意為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就可能受到刑法處罰。所以,要分而論之。公司法人變更了,其之前從事的公司職權范圍內的行為直接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就不能再追究該“前”法人變更后的法律責任。若是嚴重危害公司利益觸犯了刑法的行為,則由其自身承擔相應責任。
三、未經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責任如何
未經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責任是公司股東對債權人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清算而解散公司屬于股東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公司法規定,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規則,由公司股東對債權人負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四、法院判決解散的公司是怎樣進行清算的
1.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由法院組織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七十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