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簽訂后,房東能否隨意毀約?
一、租賃合同已經簽訂,房東可以毀約嗎
“如果租房協議已約定,房東可以提前兩個月通知承租人解除租房協議的話,房東按照協議的約定提前兩個月通知并解除合同的,不構成違約;如果房東在租房協議期滿前,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提前兩個月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房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條
二、村干部簽合同收定金后毀約怎么辦,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簽完合同收了定金以后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毀約的,可以要求收定金的一方雙倍退回定金,村干部以個人名義跟他人簽訂的民事合同,和村委會是沒有任何關系的,不管是村干部還是國家公務員,都需要為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三、簽租房合同臨時毀約怎么搞,有哪些法律規定
簽署租房合同后毀約,可以先跟違約方協商,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若是協商不成,可以準備材料,收集對方毀約的證據,去法院提交起訴狀,說明自己的訴訟請求,要求毀約方承擔責任。
四、租房合同房東找人代簽,合同是否有效
委托他人代簽合同,是可以的。代替別人簽合同,應當有授權委托書,否則代簽合同就不能生效。委托形式有口頭委托和書面委托。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五、租房合同房東找人代簽,合同還有效嗎
委托他人代簽合同,是可以的。代替別人簽合同,應當有授權委托書,否則代簽合同就不能生效。
委托形式有口頭委托和書面委托。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六、合同一方沒有簽字但是蓋章了,合同有效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合同一方未簽字但是蓋章的,合同有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一方既沒有簽字也沒有蓋章的,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