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的規定是什么?
一、刑事強制措施國家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
引用法規
[1]《國家賠償法》 第十八條
二、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是根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使國家、檢察、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國家賠償法有哪些賠償方式,賠償方式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有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四、其他賠償方式。其他賠償方式主要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引用法規
[1]《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1]《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五條
[2]《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
四、國家賠償時效規定的賠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國家賠償的時效具體有以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引用法規
[1]《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