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3條是如何規定的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二、一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間指的什么
1、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間一般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若行為人在夜間產生噪聲污染,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且未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其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間具體指的什么
1、《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間一般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若行為人在夜間產生噪聲污染,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且未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其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四、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間指的什么什么時間
1、夜間一般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若行為人在夜間產生噪聲污染,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的,且未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其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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